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奖励办法》已经2022年7月28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本市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力度,有效推动本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加快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企业质量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20〕60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事登记、纳税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本办法适用的后备企业,是指本市拟上市、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
(一)境内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北交易所”,分别简称“沪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区域市场”)以及其他境内合法证券交易场所。
(二)境外证券交易所,是指港澳台或国外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支持本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有关奖励政策
第五条 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分阶段奖励:
(一)完成股份制改造,与具备资质的证券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已被市上市办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奖励200万元。
(二)企业上市辅导通过省证监部门验收且上市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或境内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奖励100万元。
(三)企业成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按照其首发募集资金金额,分5个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1.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2.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400万元;
3.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
4.首发募集金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奖励600万元;
5.首发募集金额15亿元以上的,奖励7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上市(挂牌)融资,并将所募集资金投回本市的,或者通过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以间接方式(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或通过搭建VIE(协议控制)结构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上市(挂牌)融资,并将所募集资金投回本市的,根据其首发募集且投回本市的资金规模(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按照以下5个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首发募集且投回本市金额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奖励600万元;
(二)首发募集且投回本市金额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700万元;
(三)首发募集且投回本市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800万元;
(四)首发募集且投回本市金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奖励900万元;
(五)首发募集且投回本市金额15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通过“新三板”创新层转板北交所上市,或者在终止挂牌后转至境内沪深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交易所上市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企业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企业通过“新三板”创新层转板北交所或终止挂牌后转沪深交易所,获中国证监会或境内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成功转至境内交易所上市的,参照第五条第(三)款有关标准,按照其首发募集资金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成功转至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参照第六条有关规定,按照其首发募集资金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需扣减企业已获得的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
第八条 在区域市场正式挂牌,并通过所在区域市场成功融资的企业,按照企业首次募集资金总额的1%予以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企业通过其它方式上市(挂牌)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企业通过“买壳”、“借壳”或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回本市的,自迁入本市后三年内,其中一个会计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000万元以上,股票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未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二)本市以外的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本市,自迁入本市后三年内,其中一个会计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000万元以上,股票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未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三)本市以外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本市的,自迁入本市后三年内,其中一个会计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000万元以上,未被实施风险警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第十条 企业积极开展资本运作,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上市企业及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配股、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股权再融资,且将募集资金投资于本市的,募集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按照其募集投资额的0.2%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单次最高奖励800万元。
(二)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及制造业企业成功发行债券,且募集资金投资于本市的,按照募集投资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单次最高奖励200万元。
(三)上市企业及新三板挂牌企业围绕主业开展产业链上下游并购重组,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含2000万元),按照其并购交易金额0.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单次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十一条 本市上市企业直接持股股东在本市证券机构减持限售股的,综合考虑其减持限售股对地方社会贡献度的8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在本市注册,并经认定为企业股权激励需要组建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退出的,综合考虑其对地方社会贡献度的80%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本市上市企业高管人员,其年度收入超过60万元的,综合考虑其对地方社会贡献度的10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三章 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后备企业享受市上市办提供的免费咨询、授课培训、路演对接、学习交流等服务。
第十五条 支持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后备企业纳入市重点企业“白名单”。对于后备企业在办理用地、用能、施工许可、房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消防、社保、公积金、税务、海关等方面的业务及信息查询、出具相关证明,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流程、限时办结。服务机构需现场访谈的,上述有关地方政府、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积极协助后备企业明晰厂房、土地等产权,规范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缴存工作。对后备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各部门形成协调联动机制,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合规、有利企业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妥善处理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后备企业申报有关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以及国家省市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等项目的,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八条 各地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加快供应“熟地”解决本市上市企业、后备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并在规划选址、用地报批、供地审核等方面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九条 对于本市上市企业、后备企业的用工需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以及辖内有关院校应给予开展人才招聘专场,并为企业进驻学校招聘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上市企业高管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市和各县(市、区)教育局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协调安排到投资项目所在地域的学校入读。上市企业高管子女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申请转学的,参照其原就读学校等级和实际情况,由属地教育局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第四章 申报奖励的办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除全额追回企业所获奖励资金外,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办法有关奖励申报和审批操作具体程序,由市金融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获得本市支持企业上市各阶段奖励资金的企业或者获得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的企业,自获奖励起5年内将企业注册地迁出本市的,须退还全部所得奖励资金。获得本市支持企业上市各阶段奖励资金的企业,最终上市主体不在本市的,须退还全部所得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 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注册纳税所在地县级财政各承担50%。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16号)以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肇府规〔2018〕9号)获得了阶段性上市挂牌奖励的,若企业继续筹备上市挂牌,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后续奖励,各阶段奖励每家企业只可申请一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审批部门同意上市文件、“新三板”挂牌证明文件或区域市场首次成功融资证明文件的企业,按照《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16号)以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肇府规〔2018〕9号)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