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住房保障对象予以取消资格的通告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81号令)等有关规定,并参照《肇庆市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取消(一)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资产净值超过政府规定标准;(二)通过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住房;(三)出现其他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情形的保障对象资格。现对从2024年1月起取消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8户人员名单予以通告。如对处理结果有疑问可以拨打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电话:0758-8626896。
特此通告。
附件:取消住房保障对象名单
广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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