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住建字〔2026〕7号关于印发《广宁县人才公寓管理制度(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南街街道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县个人民团体,市驻宁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中共肇庆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才公寓建设及管理制度(修订)>的通知》(肇委人才办〔202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广宁县人才公寓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广宁县人才公寓管理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广宁县人才公寓管理制度(修订)
广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广宁县委组织部
广宁县财政局 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7日
广宁县人才公寓管理制度(修订)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大力鼓励和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创新创业,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规范人才公寓管理,提高整体使用效率,改善人才居住环境,加快人才集聚步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人才公寓界定与分类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认定、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人才办”)批准挂牌的,提供给在我县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暂无住房的各类人才租用的住房。
第二条人才公寓主要用于解决在我县工作,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我县县城没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住宿条件的各类人才居住问题,每人租赁期一般累计不超过3年。
第三条 人才公寓遵循“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人才公寓分为A、B二类,A类为县属国有企业建设(筹集)的人才公寓;B类为政府自建(采购)的人才公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负责全县人才公寓需求调查分析,研究制定人才公寓的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等,对我县人才公寓管理和人才住房补贴有关政策的制定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入住人才公寓的审批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资格审查。
第六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才公寓认定等工作;负责发布人才公寓房源地址、户型、租金标准等信息;负责人才公寓房源分配工作。
第七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公寓入住申请、受理、入住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在我县的自有住房情况,协助做好人才公寓住户的审核工作。
第九条人才公寓产权(管理)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安置入住、日常维护、监督管理和租金管理等工作,健全人才公寓管理台账,并及时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反馈人才入住和退出信息。
第三章 人才公寓入住对象及申请标准
第十条 在我县工作,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过我县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及租房补贴,且本人及所在单位暂时未能解决住房问题的下列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或符合肇庆市高层次人才A类认定标准的其他人才。
(二)“珠江人才计划”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入选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或符合肇庆市高层次人才B类认定标准的其他人才。
(三)西江拔尖人才入选者或符合肇庆市高层次人才C类认定标准的其他人才,以及具有双高(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技术职称)资历的人才。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博士学历(学位)的人才。
(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硕士学历(学位)的人才以及正科级以上职务的党政人才。
(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通过国家统一注册类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与广东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工程师职称对应的执业资格)的人才,副科级职务的党政人才以及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
(七)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才。
(八)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一)至第(四)类人才不要求在我县购买社保,且不受居住年限限制。第(五)至第(七)类人才需与县内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柔性引进人才提供聘用合同或协议),且一般应在我县连续购买社保3个月以上(或在县税务部门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的个税或由所在单位出具连续3个月以上的工资单)方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第(八)类人才的购买社保要求、居住年限、住房面积、租金标准等通过“一事一议”确定。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分配标准如下:
1.第(一)至第(四)类人才住房套内面积不超120㎡。
2.第(五)类人才住房套内面积不超过80㎡。
3.第(六)(七)类人才住房套内面积不超过50㎡。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才公寓时,若所剩房源套内面积均大于申请人可享受的最大面积,鼓励多个申请人合住一套住房。
第十三条 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申请租住一套人才公寓;如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按分配标准较高的一方进行分配。
第四章 人才公寓租金及优惠标准
第十四条 租金。人才公寓租金按建筑面积计收,第一年每月租金定为5元/㎡,以后每年按10%递增。租金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优惠标准。第十条规定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免租金入住人才公寓。
免租金人才所对应房源的“应收租金”,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本制度第十四、十五条标准核定后,报县财政局申请等额财政补贴。
第五章 人才公寓入住与退出
第十六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申请由申请人提出,并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送相关部门审核。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申请人才公寓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广宁县人才公寓申请表。
(二)学历学位、职称证书或能证明本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或完税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及共同租住人的身份证(或护照)、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合住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不动产查档证明原件。
(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未享受过我县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及租房补贴证明原件。
(七)所在单位出具暂时未能解决住房问题的相关证明原件。
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申请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给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审核。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资料提交县委组织部审批,不符合入住条件的退回资料并作说明。
(三)审批。县委组织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批。
(四)轮候。在县人才公寓房源充裕的情况下,可免轮候直接安排人才入住;在县人才公寓房源紧张的情况下,采取轮候入住的方式安排入住,轮候的次序按第十条第(一)类至第(八)类人才排序,在我县重点工作、中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经县委组织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的第(五)、(六)、(七)、(八)类人才,轮候次序参照第(四)类人才。同一类人才按申请时间排序,同时申报的通过抽签确定轮候顺序。轮候期间,申请人的身份、学历、职称情况以及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五)签约入住。人才公寓产权(管理)单位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入住人才名单安排入住,并与申请人签订《广宁县人才公寓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申请人接到入住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入住。轮候申请人接到入住通知后,因个人原因放弃租住人才公寓的,如需再次申请人才公寓须按程序重新进行轮候。
第十九条 续租。租赁协议期满需继续租住的,需提前30天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料,审核通过后到人才公寓产权(管理)单位办理续租手续。
第二十条 退出。人才公寓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或租赁期满未获续租批准需退出人才公寓的,应及时向人才公寓产权(管理)单位办理退出手续并结清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根据租赁协议,人才公寓产权(管理)单位在租赁期满前1个月向承租人发出租赁到期通知书。租赁期满未申请续约、申请续约未获批准或被取消承租资格的,给予1周搬迁期限腾退人才公寓,并结清有关费用;如超出搬迁期限仍未搬迁的,没收其按金,将情况书面通报用人单位,并通过法律程序收回人才公寓。人才公寓产权(管理)单位应及时将人才公寓腾退、闲置情况分别报告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六章 人才公寓管理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日常物业管理由人才公寓产权(管理)单位管理或委托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第二十二条人才公寓产权(管理)单位不定期对承租人居住情况进行例行检查,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季度开展一次人才入住资格审查,审查结果同步更新至人才公寓管理台账。违反租赁协议或经审查不符合入住条件的人员,一经查实,人才公寓产权(管理)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清退通知,解除租赁协议,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承租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房源弹性调整机制。根据我县人才公寓房源实际,划定不少于总房源数10%的房源作为企业及柔性引进人才专属房源,专项保障符合入住条件的企业及柔性引进人才居住需求。企业人才专属房源空置超过15日的,允许符合条件的其他人才申请入住;当企业人才提出入住申请且专属房源不足时,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腾退协调程序,书面通知占用专属房源的公职人员在一个月内完成腾退,腾退期间可协助其申请非专属房源。
第二十四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按照租赁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网络等相关费用按当期发生额及时缴费。公寓租金、家具家电按金由县属国有企业收取管理。
第二十五条租赁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租赁资格,与之解除租赁协议,无条件收回人才公寓:
(一)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自有住房或其他方式解决居住问题的;
(二)调离广宁县工作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广宁县重新就业的;
(三)擅自互换、转借、转租、分租或合住人才公寓,将人才公寓用于经营性用途或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的;
(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人才公寓、设备严重损毁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2个月及以上的;
(七)拖欠租金1个月及以上的;
(八)违反租赁协议或不服从物业管理公司合法管理的;
(九)经审查发现在申请人才公寓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经审查发现承租人有违法违纪等行为或利用人才公寓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
(十一)出现不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的或不适合继续入住人才公寓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结清费用并退出人才公寓外,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的,要求恢复人才公寓原状;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人才公寓或设备严重损毁的,按照当前市场价格进行赔偿;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人才公寓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报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作废。具体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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