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招商引资鼓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1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鼓励资金的申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管,充分体现鼓励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落户本县项目的鼓励资金由县财政解决,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领一次鼓励资金,每个项目的鼓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成立广宁县招商引资鼓励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招商引资鼓励资金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核查投资项目情况、核算资金发放数额等相关工作。评审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招商和财政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招商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住建局、县金融局、县国土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招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鼓励对象
(一)通过各种渠道向本县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县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方引荐到我县实现项目落户的单位或个人。引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引荐人为2个以上的称引荐团队。
(二)1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团队),由县招商局、招商工作组、项目落户地所在的镇政府与投资方共同确认。
(三)投资方不能同时以引荐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报鼓励资金。
第六条 条件及标准
(一)引荐人引荐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均须在本县行政县域范围内。项目应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主体功能县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发展、限制发展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二)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3000万元及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5000万元及以上),且主体工程已正式动工的引荐人(团队),按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鼓励资金。固定资产投入进度达到投资项目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以上的,经申请确认给予支付鼓励资金总额的50%,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并经审核确认后再一次付清余下鼓励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由县招商局、招商工作组和项目落户所在的镇政府共同确定。
(三)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包括金融类项目和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按照该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缴纳入县级地方库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县级地方库的税收额)的6%给予鼓励资金。企业税收数据以县税务机关认定的结果为准。
(四)对引荐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3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对引荐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正式开业之日起12个月内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累计实际投放3亿元及以上支持广宁经济社会发展,或开业之日起12个月内纳税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机构投放额的万分之二给予鼓励资金。法人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由市、县两级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五)对引荐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纳税1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按照该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缴纳入县级地方库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县级地方库的税收额)的6%给予鼓励资金。企业税收数据以县级税务机关认定的结果为准。
(六)对引荐国家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30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引荐省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的,按每家20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由市、县两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七)对引荐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县域总部项目落户注册并运营的引荐人(团队),按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鼓励资金。
(八)引荐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鼓励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对其中一项进行鼓励,每个项目的鼓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九)对引荐特别重大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每个项目可单独申请特别鼓励资金。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奖励条件的引荐人(团队),可直接向县招商局提出申报招商引资鼓励资金,申报时需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提交的材料
(一)《广宁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
(二)引荐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引荐团队的,提交引荐团队全部引荐人共同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团队全部引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领引荐鼓励资金的,提供引荐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引荐人(团队)关于项目引荐过程等有关情况的申请报告书。
(四)引进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项目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同时提供成立的备案回执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县政府或县相关部门、镇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合同书。
(六)项目主体正式动工或投产的有关证明文件。
(七)引进项目验资证明: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法定认可中介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审核时需查验原件)。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资料。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拨款
第九条 县招商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项目所在的镇政府或招商工作组对申请人资格、项目、资金投入到位情况、奖励金额等进行初步核查,提出拟定的奖励方案,并提交评审小组讨论,县评审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奖励引荐人(团队)和奖励金额的具体方案,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向县政府报批。
第十条 引荐人(团队)奖励方案在县政府同意批复后须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没有收到异议,县财政局根据奖励方案按照一次性拨款方式及时发放。
第十一条 引荐人(团队)必须在引荐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两年内办理鼓励资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奖励申领资格及所属权利。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县招商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申报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若发生项目投资方、引荐人(团队)相互串通,骗取资金或领取资金后抽逃注册资金、撤回投资的,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发放的引荐鼓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引荐鼓励资金事项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为《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的配套方案,本细则所涉及的鼓励资金须符合《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所称的引荐人(团队)不包括本市、县的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引荐的项目。2016年3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引荐人引荐的项目继续适用《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暂行办法》(肇府﹝2016﹞3号)。项目引荐日期以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宁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广宁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
广宁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
申 请 人 情 况 |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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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法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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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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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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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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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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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拨付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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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亲笔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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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拨付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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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引荐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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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荐项目坐落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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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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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同签订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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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作)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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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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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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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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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条码号 (含国税、地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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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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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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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由申请方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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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填写 |
投产时间 |
年 月 日 |
实际总投资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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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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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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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意见 |
法定代表人 签 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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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税局意见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县地税局意见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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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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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招商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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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审核: |
单位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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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广宁县招商引资扶持(鼓励)政策摘录表
序号 |
扶持 类型 |
扶持对象 |
扶持政策 |
政策依据 |
1 |
工业龙头骨干企业奖励扶持(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亿元以上,税赋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3%) |
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9亿元、10亿元(均含本数)的企业。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350万元、450万元、500万元。奖励金额80%用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奖金。 |
1.《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肇办字〔2017〕7号) (有效期限:2017-2021年) 2.《肇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肇办字〔2017〕12号) (有效期限:2017年2月28日-2021年12月31日) |
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均含本数)的企业。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7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奖励金额70%用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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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60亿元、70亿元、80亿元、90亿元、100亿元(均含本数)的企业。 |
分别给一次性奖励1200万元、1600万元、1800万元、2000万元。奖励金额50%用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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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均含本数)的企业。 |
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贷款贴息5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 |
《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肇办字〔2017〕7号) (有效期限:2017-202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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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业扶持 |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
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 |
《肇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肇办字〔2017〕12号) (有效期限:2017年2月28日-2021年12月31日) |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
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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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年被评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 |
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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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的企业。 |
每个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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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四下”转“四上”企业奖励扶持 |
对工业、建筑业、批零住餐业、服务业等“四下”转为“四上”的实体企业。 |
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
《肇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肇办字〔2017〕12号) (有效期限:2017年2月28日-2021年12月31日) |
4 |
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奖励扶持 |
对总投资额超过50亿元的重大环保项目。 |
在成功落户后开始正式基建时,对项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
《肇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肇办字〔2017〕12号) (有效期限:2017年2月28日-2021年12月31日) |
对列入省级以上财政支持的绿色低碳、资源节约、循环经济、战略性新兴能源类项目。 |
按上级补助资金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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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扶持 类型 |
扶持对象 |
扶持政策 |
政策依据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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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鼓励 |
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3000万元及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5000万元及以上),且主体工程已正式动工的引荐人(团队)。 |
按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引荐鼓励资金。固定资产投入进度达到投资项目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以上的,经申请确认给予支付鼓励资金总额的50%,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并经审核确认后再一次付清余下引荐鼓励资金。 |
《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肇府规〔2017〕1号) (有效期限: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
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包括金融类项目和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 |
按照该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缴纳入地方库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地方库的税收额)的6%给予鼓励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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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引荐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的引荐人(团队)。 |
按每家3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对引荐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正式开业之日起12个月内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累计实际投放3亿元及以上支持肇庆经济社会发展,或开业之日起12个月内纳税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机构投放额的万分之二给予鼓励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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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引荐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纳税1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 |
按照该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缴纳入地方库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地方库的税收额)的6%给予鼓励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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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引荐国家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的引荐人(团队)。 |
按每家30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引荐省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的,按每家20万元给予鼓励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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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引荐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区域总部项目落户注册并运营的引荐人(团队)。 |
按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鼓励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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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荐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鼓励条件的。 |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对其中一项进行鼓励,每个项目的鼓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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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引荐特别重大项目的引荐人(团队)。 |
每个项目可单独申请特别鼓励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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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固定资产投资 奖励扶持 |
对停产、低效或因环保须外迁的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 |
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给予原企业按新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最高1000万元奖励。 |
《肇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肇办字〔2017〕12号) (有效期限:2017年2月28日-2021年12月31日) |
序号 |
扶持 类型 |
扶持对象 |
扶持政策 |
政策依据 |
7 |
固定资产投资 奖励扶持 |
珠三角地区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我县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 |
按企业或项目在园区内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 |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 (有效期限:2017-2020年) |
8 |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扶持 |
在2014年10月到2017年12月期间完工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
从完工的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
《肇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肇办字〔2017〕12号) (有效期限:2017年2月28日-2021年12月31日) |
对购买(租赁)成套自动化生产系统进行改造的企业。 |
按设备购置(租赁)费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最高为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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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智能化改造、机器人应用等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
按项目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15%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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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税收贡献奖励扶持 |
珠三角地区符合省产业转移园环保政策、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有技术含量的项目转移到我县产业转移工业园。 |
企业投产起第1-3年,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40%。 |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 (有效期限:2017-2020年) |
企业投产起第4-5年,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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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研发机构和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奖励扶持 |
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从珠三角地区转移进入我县产业转移工业园设立分支机构。 |
按企业在我县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 (有效期限:2017-2020年) |
对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从珠三角地区一起转移进入我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至1000万元;属于分支机构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至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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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省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
省财政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市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并按照该研发机构不超过近3年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资金。 |
《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 (有效期限:2015年6月1日起施行,为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