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修订版)》政策解读

发布: admin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 日期:2026年08月17日 11:18:59 阅读: -

  一、制定背景

  “十二五”期间广东省大力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推进畜禽养殖环境管理。2019年9月,广宁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广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落实到图斑,形成可查询、易操作、规范化的工作成果。2020年1月,生态环境部明确落实禁养区调整支持政策,坚决取消超划禁养区。广宁县依此契机,根据当地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更新成果对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了调整,形成《广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以下称《方案》)并发布实施。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对《方案》进行了相应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三)《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

  三、目标任务

  本《方案(修订版)》没有设定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

  四、修订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原《方案》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随《法典》施行同时废止。为统一立法依据、维护法制统一,本次修订将上述上位法统一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立法依据。

  五、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按照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要求,对《方案(修订版)》先后征求了各镇(街)、县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等22家单位意见,无修改意见。已获律师审核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综合股(法规股)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形成《广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修订版)》。2026年8月11日,《方案(修订版)》经十七届县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广宁县人民政府印发施行。

  六、利企惠民措施

  (一)禁养区划定调整通过将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划定为禁养区,有效防止畜禽养殖对水体和土壤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通过将城镇建成区划定为禁养区,减少畜禽养殖带来的气味污染和疫病传播风险,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障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二)禁养区的实施促使养殖业向适养区集中,推动建设现代化养殖园区建设,契合《广宁县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提出“结合肉鸽、生猪、油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5个市级智能、精准、高效、绿色智慧农业应用基地”的计划目标,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落地生效。

  七、新旧政策差异

  本次修订不对广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作调整。广宁县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63.0642平方公里(9.4596万亩),包括自然保护区40.0858平方公里(6.0113万亩)、饮用水源保护区6.5940平方公里(0.9891万亩)、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16.3844平方公里(2.4576万亩)。

  八、特别说明

  (一)本修订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宁府规〔2025〕3号)同时废止。

  (二)本《方案》修订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相关法律或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九、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

  联系电话:0758-8628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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