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广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 admin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5年12月31日 11:59:25 阅读: -

  一、制定背景

  “十二五”期间广东省大力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推进畜禽养殖环境管理。2019年9月,广宁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广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落实到图斑,形成可查询、易操作、规范化的工作成果,有效推动了广东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2020年1月,生态环境部明确落实禁养区调整支持政策,坚决取消超划禁养区。且禁养区划定以来,广宁县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均进行了更新调整,城镇规模逐渐集聚发展,畜牧业发展规划也有较大变化。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居民生活环境质量,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与畜牧业发展空间布局,现需对原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进行调整,并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二)《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

  三、目标任务

  本《方案》没有设定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

  四、主要内容

  《方案》拟将广宁县原划定的畜禽禁养区面积由178.9906平方公里(26.85万亩)优化调整后为63.0642平方公里(9.4596万亩)。划入畜禽禁养区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40.0858平方公里(6.0113万亩)、饮用水源保护区6.5940平方公里(0.9891万亩)、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16.3844平方公里(2.4576万亩)。

  五、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按照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要求,对《方案》先后征求了各镇(街)、县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等23家单位意见。并于2025年6月18日至7月18日在广宁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且经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专家评审后,根据反馈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2025年12月17日,《方案》经十七届县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广宁县人民政府印发施行。最终形成本《方案》。

  六、利企惠民措施

  (一)本次划定调整通过将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划定为禁养区,有效防止畜禽养殖对水体和土壤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通过将城镇建成区划定为禁养区,减少畜禽养殖带来的气味污染和疫病传播风险,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障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本次划定调整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协调。

  (二)禁养区的实施促使养殖业向适养区集中,推动建设现代化养殖园区建设,契合《广宁县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提出“结合肉鸽、生猪、油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5个市级智能、精准、高效、绿色智慧农业应用基地”的计划目标,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落地生效。

  七、新旧政策差异

  本次调整前划定禁养区面积178.9906平方公里(26.85万亩),优化调整后划定禁养区面积63.0642平方公里(9.4596万亩),为调整前面积的35.23%。



  八、特别说明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本方案实施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相关法律或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九、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

  联系电话:0758-8628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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