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 admin 来源: 广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日期:2025年10月20日 10:39:49 阅读: -

  《广宁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2018年8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就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中国特色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出部署,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粤府函〔2024〕10号)、《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肇府规〔2024〕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出台《广宁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政策文件。

  二、目标任务

  在家属随调和落户、子女入学、交通出行、看病就医等方面保持原有优待政策,采取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为进一步健全我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建设,明确各镇(街)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激励广大消防救援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

  三、《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职业荣誉保障。第五条、第六条明确将消防救援队伍的表彰奖励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在消防救援人员受到相应表彰奖励时应当组织到其家中走访慰问。

  2.职业风险保障。第七条规定了县级相应业务部门按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发给相应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针对消防职业危险系数高、牺牲奉献大的特点,第八条明确了各镇(街)人民政府为住房困难的消防救援人员提供住房保障需求的职责。

  3.社会优待保障。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消防救援人员在交通出行、参观游览、看病就医、住房保障、子女教育、随队家属落户和工作安置等方面享受的社会优待。第十七条规定了退出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和福利优待。

  4.财政经费保障。第三条规定了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经费来源和保障模式,明确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县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维持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管理模式,地方消防经费继续实行财政预算单列,落实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

  5.其他方面保障。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在交通出行、医疗就医、子女入学、表彰奖励等方面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

  四、利企惠民措施

  本文件用于规范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不涉及利企惠民方面的事项。

  五、新旧政策差异

  对比2021年出台《广宁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在第五条,增加了县消防救援部门为本地入职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家庭制发、悬挂“消防救援人员之家”光荣牌。在第二十条,增加了县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健全干部培养交流机制,落实公务员转岗有关政策,对长期在消防救援一线工作,达到规定年龄的干部,可在应急管理系统转岗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有计划地交流到其他系统工作。增加了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及科技等对应业务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救援科研项目的支持,鼓励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进技术、人才、产品等。增加了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及工会等对应部门应将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职工疗养工作纳入计划,并在人员比例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增加了第二十四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增加第二十八实施意见有效期为五年。

  六、征求意见情况

  2025年2月24日将《意见》(征求意见稿)发至各镇(街)、各单位征求意见。2025年2月24日至3月25日,大队将《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广宁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2025年6月6日广宁县司法局提出审查意见,将《广宁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修改名称为《广宁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综合以上修改完善后形成《广宁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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