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第二批)的公告》解读
《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第二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发布,现将《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背景
根据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省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要求,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乡镇街道名单以及相应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2020年12月23日,市政府发布《肇庆市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公告》,确定了第一批调整由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2022年3月28日,市政府发布《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第二批)的公告》(肇府函〔2022〕51号)确定了第二批调整由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2021年3月1日,县政府发布《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确定了广宁县乡镇街道自2021年3月1日开始实行综合行政执法。2022年5月1日,县政府发布《公告》,实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第二批)职权事项下放。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包含《肇庆市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乡镇街道名单》和《调整由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第二批)》,以及广宁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第二批)职权下放的起始时间、实施步骤、执法区域划分、执法培训、上线应用行政执法“两平台”,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具体内容。
(一)《公告》明确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第二批)职权下放的起始时间为2022年5月1日,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前已立案的由原执法部门继续办理,此后立案由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乡镇街道办理。
(二)《公告》明确跨区域和较大影响案件由县级执法部门负责,明确执法业务指导及复议诉讼管辖权等问题。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乡镇街道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支持推进改革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街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公告》明确建城区范围内仍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区域,建城区范围外为各乡镇街道的执法区域,县城区范围内与乡镇街道的执法区域划分以《广宁县城市总体规划图》(2008-2020)为依据,如广宁县城市总体规划图有变化,以新的规划图作为执法区域划分依据。
(四)《公告》明确乡镇街道上线应用行政执法“两平台”,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乡镇街道应当上线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以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乡镇街道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
(五)《公告》公布了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乡镇街道名单及下放事项职权目录。第二批调整至乡镇街道实行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共32项,其中城市管理部门职权19项,农业农村部门职权13项。城市管理部门19项职权主要下放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公厕管理、排水与污水处理、生活垃圾管理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执法职权,由乡镇街道开展执法更便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将有效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农业农村部门13项职权主要下放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职权,鉴于农业机械违章搭载易引发重大安全隐患,决定将相关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乡镇街道实行。
三、实施《公告》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指导,防止监管“缺位”。县委依法治县办将加强对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按公告的时间节点启动相关执法工作。
(二)压实责任,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县依法治县办“一统筹四统一”职能作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压实县级执法部门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强化执法培训,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推广行政执法“两平台”,以信息化手段推进执法办案的规范化、程序化。
(三)加强督察考评,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督察考评力度,将推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纳入2022年度法治肇庆建设考核和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