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行政机关聘用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我县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和要求,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委办省府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及《肇庆市行政机关聘用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起草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总则,配备要求,职责范围、外聘兼职法律顾问管理、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七章四十二条,对适用范围,各部门职责分工,法律顾问配备要求,经费保障,专兼职法律顾定义及条件,法律顾问职责,外聘兼职法律顾问遴选、聘用、权利、义务、管理、考核、奖惩,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明确了广宁县司法局作为县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和承办县政府法律事务,负责聘请、管理县政府外聘兼职法律顾问,指导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办法》明确了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范围,规定了法律顾问任职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办法》明确了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分为专职法律顾问和外聘兼职法律顾问两种,阐述了专兼职法律顾问的定义。明晰了专职法律顾问任职条件,原则上要求具有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规定专职法律顾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配备若干法律顾问助理。
《办法》规定了法律顾问的职责,明确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顾问职责范围的有关工作以及本单位行职责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交由本单位法律顾问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明确规定报请党委、政府的请示件应落实各级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机构的合法性审查责任。
《办法》规定了外聘兼职法律顾问的条件、遴选程序、权利、义务、回避和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参与法律事务的形式、绩效考核等,以及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出现未能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尽责履职的由聘任机关依约处理。
《办法》规定了政府法律顾问备案管理工作,县司法局指导督促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备案工作。
《办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外聘兼职法律顾问等未履行有关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的责任追究。
三、现实意义
《办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级制度文件的要求,与我县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现实情况、实际需要和发展趋势相适应,所制定的工作职责、审查要求、监督管理等内容的可件性、操作性较强,对推进我市行政机关法律顺问士作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