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肇财采决〔2021〕1号
投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
法定代表人:石合群
委托代理人:陆亭旭
被投诉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大厦建艺14楼东
相关供应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南府路1号1701-1703房
投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就“肇庆市2021-2023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不含森林险)项目”(项目 编号:JXZQ-ZFCG2020011)采购活动中存在损害其司合法权益事项于2021年2月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是关于中标供应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阳光保险广东分公司”)的参标资格。二是关于阳光保险广东分公司在项目所在地专职从事农业保险人员配备人数情况未能达到项目要求。三是投诉人不满被投诉人对其关于阳光保险广东分公司提供的“协保体系支持”证明材料存疑的答复。
投诉人请求:一是处理投诉人投诉事项期间,暂停被投诉人即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关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二是重新核实投诉人质疑事项,认定本项目得分第五名的阳光保险广东分公司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重新核定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
被投诉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答复称:一是根据《广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具相关招投标证明材料的函》(粤银保监办便函〔2020〕258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督局办公室已对阳光保险广东分公司认定在广东(不含深圳)辖内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资格及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二是阳光保险广东分公司投标提供的专职人员配置证明材料已按要求评标现场核查原件证实所有资料真实有效。三是阳光保险广东分公司已按要求评标现场核查原件证实所有资料真实有效,不存在投诉人所说“近三年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在项目承保范围内各县(市、区)均未开展过政府公开招标相关政策性农业或涉农保险业务”。
相关供应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答复称:一是阳光保险广东分公司没有违法记录,下辖机构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认定投标人是否具有投标人资格无关。保险监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所针对的业务经营期间不属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此处罚与本次招标没直接关联。二是阳光保险广东分公司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学历、职称、身份证、社保记录等证明,并且接受现场核查原件证实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启信宝和天眼查查询数据均为 2019 年数据未更新,肇庆市保险协会数据中部分公司数据未准确更新,上述数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符合评分项要求,唯有当地社保局官网查询结果有效。三是阳光保险广东分公司已在肇庆市有多年的农业保险服务经验,积极组建基层协保体系,服务三农,相关证明材料已现场核查原件证实真实有效。
本机关查明情况如下:
肇庆市农业农村局委托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采购的“肇庆市2021-2023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不含森林险)项目”(项目编号:JXZQ-ZFCG2020011,预算金额96975万元),于2021年1月12日发布采购公告,2021年2月3日开标和评审,2021年2月4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因认为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损害其司合法权益的情况,于2021年2月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服,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招标文件第3页“供应商资格”第5点载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省内农业保险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第3页载明:“1.投标人凭以下资料加盖单位公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下列资料一式两份,按顺序用A4规格编制目录及页码装订成册,每页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报名资料原件核对后退还:(5)投标人前三年内在省内农业保险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承诺书”。
阳光保险广东分公司投标文件第26页提交了“前三年内在省内农业保险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承诺书”。第102页提交了《广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具相关招投标证明材料的复函》(粤银保监办便函〔2021〕40号),其中内容表述为:“经查,2018年至今,你分公司在农业保险业务经营中未受到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你分公司下辖清远、江门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受到我局行政处罚各一次。本函适用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参与2021年广东辖内农业保险招投标项目,除有新增行政处罚外,不再另行开具。”
本项目的评审报告显示,阳光保险广东分公司通过资格审查,并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招标文件第38页“专职人员配置”载明:“投标人提供以上相关人员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三个月之前劳动合同、在项目所在地市内缴纳的近三个月社保证明、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原件核查(身份证提供复印件)。如属高管任职则只需出具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的相关任职证明文件,无需提供社保证明复印件”。
阳光保险广东分公司投标文件第103-237页“3.4专职人员配置”载明:“阳光保险广东分公司专职为本项目服务的肇庆中心支公司内部农林牧渔业、金融保险、经济类别专业毕业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专业人员共计27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共有20人,专科学历共有7人,人员中有初级以上职称15人”。同时提供了专职人员的学历、职称、身份证、社保记录等证明,且按要求在开标现场提供原件核查。
本项目评审报告显示,评审委员会认可其提供人员情况。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
招标文件第38页“承保方案”第3项载明;“考察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建立农业保险基层服务协保体系。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协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招聘、管理培训、工作机制等)。结合投标人以往成功经验、案例,根据方案的完整可行、科学合理和成熟高效等进行横向比较”。第41页“从业经验”载明:“考察投标人经营农业保险的经验,2015年以来,投标人在本项目经营区域内开展过政策性或有政策性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的,得5分;在区域外开展过政策性或有政策性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的得2.5分;没有开展过的得0分。注:本项满分为5分;投标人需提供农业保险中标通知书、合同、保单等证明材料,原件核查。”
阳光保险广东分公司投标文件第1516-1531页载明:2013年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在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充险种招标时成功中全省资格标,2015-2018年在鼎湖区温氏奶牛场开展了广东省政策性补充险种(奶牛保险),2019年经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和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两级专家组评审获得金融创新试点资格,2019-2020年在德庆县和高要区开展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金融创新政策性南药区域产量保险险种。
本项目的评审报告显示,该项因素评审专家已在评分过程中作出相应的扣分处理。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要求,阳光保险广东分公司已提交了相应的材料,以证明其符合本项目的资格条件要求。投诉人提供的阳光保险广东分公司下辖公司的行政处罚材料,阳光保险广东分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广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具相关招投标证明材料的复函》(粤银保监办便函〔2021〕40号)已有相关内容,且最终的结论认为该公司是具有投标资格。因该函由保险行业的主管部门出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对阳光保险广东分公司资格审查时也予以认可。因此,在未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中存在违法、违规评审问题的情况下,阳光保险广东分公司通过资格审查并无不妥,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政府采购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据各自的专业知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依法独立地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投标产品的响应情况等做出评判。对于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非因法定事由和依照法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推翻。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专职人员配置的证明材料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在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人员构成、评审程序、评审结果等方面存在明显、严重违法情形的,应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
阳光保险广东分公司的投标文件提供的材料不存在投诉人投诉所称:“近三年来阳光保险广东分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在项目承保范围内各县(市、区)均未开展过政府公开招标相关政策性农业或涉农保险业务”,其在德庆县和高要区开展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并在肇庆市高要区和德庆县、鼎湖区建立起协保体系。由于未在全市各县(市、区)均建立起协保体系,该项因素评审专家已在评分过程中作出相应的扣分处理。因此,未发现在该项评审上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3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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