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飞与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应诉公告
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张某飞(以下简称申请人)与你单位(被申请人)工伤补偿争议一案(宁劳人仲案字〔2026〕123-1号),因经其他方式均无法对你公司成功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文书,现公告送达有关通知如下:
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50000元。
本委定于2026年11月2日上午10时在本委仲裁庭(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开庭审理,仲裁庭组成人员:陈水华担任仲裁员,彭炜担任书记员。请于2026年10月19日前一式两份提交答辩材料和举证,并准时参加仲裁庭审,如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作缺席审理并如期作出裁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7日
本委地址: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3室
联系电话:0758-8618006
电子邮箱:zcg861800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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