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检查药械化经营使用单位804家次,查办一批违法案件|这就是平安建设

发布: admin 来源: 广宁发布 日期:2024年11月06日 15:34:49 阅读: -

  今年以来,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查办了一批药械化违法案件。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用药用械用妆意识,规范药械化行业健康发展,现选取2宗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广宁县某保健食品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2024年4月9日,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广宁县某保健食品店在当事人的陪同下进行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的货柜内发现有19种药品。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药店购进药品后通过其经营的广宁县潭布镇某保健食品店向顾客销售。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药品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广宁县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

  2024年5月27日,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阿胶的行为。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当事人在2024年5月18日以640.00元的价格向群众售出一盒上述阿胶药品,且销售该药品时已经超过了有效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所指劣药的定义。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限的“万通牌阿胶”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次专项检查以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非法渠道购药等违法行为为重点,严把进货查验关,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严把产品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有效;严把销售流向关,确保去向可追溯。持续强化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风险隐患排查,重点突出对人流量较大的零售药店、医院、化妆品专营店的巡查力度。

  广宁县建立完善的药品联合监管机制,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医保、公安等部门在监督检查、问题处置、案件查办等环节顺畅衔接,推行监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效闭环管理。科学部署药品日常及专项检查工作、严厉打击“两品一械”违法违规行为。

  今年以来,开展药械化日常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共出动1608人次,检查药械化经营使用单位804家次、上报药械化安全性监测报告417份,办结案件30宗。

  下一步,县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检查力度和频次,排除各种质量安全隐患,为全县人民群众药械化质量安全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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