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宁县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南街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证基准地价成果适应我县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我县编制了新一轮基准地价,经十七届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提交县委第十四届第87次常委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
成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2019年2月4日《关于公布广宁县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宁府〔2019﹞2号)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若遇问题,请径向广宁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