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宁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府规〔2019〕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广宁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经2019年12月18日第十六届县政府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交通运输局反映。
广宁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广宁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和舒畅,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农村公路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按照“县道县管、乡道村道乡镇管”的分级管理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指已纳入地方公路养护里程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治路、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贯彻“以人为本”的文明服务理念,积极改善、科学管理、提高质量、保障畅通。
第五条 农村公路实行“县道县管、乡道村道乡镇管”的管理原则,镇农村公路管理体系及行政村乡村道公路管理议事机制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落实建立。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为本县辖区内县道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县辖区内县道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镇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乡村道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乡村道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分管交通的领导为辖区内乡村道公路管理养护的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本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镇应以村委会为单位成立公路养护班组,组织当地群众对本行政村的乡、村道公路进行养护工作。以每10公里配1名养护工人为标准。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应配备不少于2名管理人员,落实养护车辆,规定每天巡查一定里程公路管理养护情况,监督、指导现场养护人员的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公路养护基本实现“路有所养,有路必养”,农村公路晴雨通车率基本达到100%。
第八条 由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和各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各镇的乡村道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九条 养护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管养路段的各项日常养护工作,确保公路晴雨畅通。包括路面各种病害的小修保养、定期清扫路面、路面清缝灌缝、路肩修整、割路肩草、清理和疏通水沟、桥涵的日常管理及承接小型水毁工程的修复等工作;
(二)负责做好辖区内公路每月路况的统计记录和汇总上报,并对上下边坡和路基坍塌、路面掏空、桥涵损毁、砼路面板破碎损坏等水毁和病害及时处理;大型水毁(如上塌方大于1000立方米)上报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处置;
(三)负责做好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依章依规上路施工作业;路上作业穿戴好安全服具和设置好安全施工标志,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
(四)坚持落实日常路况巡查制度,并如实做好巡查日志的记录;所管养路段无新增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公路标志、标线等附属设施齐全、鲜明;做好桥梁巡查的记录。
(五)对在公路管辖范围内的违规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占用路面、路肩乱堆乱放杂物、路肩种植农作物等行为进行清理。如情节严重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协助解决;
(六)负责维护管养线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公路用地、里程碑、百米桩、示警桩及相关标志、标线等公路附属设施不受侵占和破坏。
(七)负责沿线公路的候车亭管养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条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核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经费标准、农村公路养护费用指标及定额,省、市、县三级定额补助的专项资金全额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维护管理,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农村公路养护实际情况建立持续稳定的增长机制。
(一)省补助资金:
省下达的每年每公里县道14000元、乡道7000元、村道2000元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经费。
(二)市政府专项资金:
市政府从除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性收入以外的一般公共预算中,按照不少于1000元/公里标准安排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机制,保证市级每年补助不少于1000元/公里,并根据实际材料人工价格逐年调增;
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市交通主管部门,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拨付至县交通运输局。
(三)县政府专项资金:
县政府每年应从除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性收入以外的一般公共预算中,各按照不少于1000元/公里标准安排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县级补助资金管理机制,保证县级每年补助不少于1000元/公里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并根据材料人工价格逐年调增,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四)养护费使用原则
1.日常养护费,包括工人工资、养护小修费、机械维修费、油料费、作业工具费、办公费、水电费等。县道部分:由县财政部门拨付至县交通运输局;乡道部分:标准为省实际下达的补助经费及市县专项资金总额的50%;村道部分:标准为省实际下达的补助经费及市县专项资金总额的70%。县交通运输局依照与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养护合同,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考核小组每季度检评的分数计量后,报财政部门按季度拨付至镇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按下属各行政村公路养护班组所养护的里程下拨各行政村。
2.预留大、中修及专项改造、水毁抢修等资金。乡道部分:标准为省实际下达的补助经费及市县专项资金总额的30%;村道部分:标准为省实际下达的补助经费及市县专项资金总额的20%。该预留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3.镇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运营费用,监督、指导现场养护人员的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公路养护能够实现“路有所养,有路必养”。乡道部分:标准为省实际下达的补助经费及市县专项资金总额的10%;村道部分:标准为省实际下达的补助经费及市县专项资金总额的5%。由县财政部门按季度拨付至镇人民政府。
4.预留奖励资金。每年度根据各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镇进行奖励。乡道部分:标准为省实际下达的补助经费及市县专项资金总额的10%;村道部分:标准为省实际下达的补助经费及市县专项资金总额的5%。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县交通运输局、各镇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村村委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政公开制度。
第四章 养护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
(一)硬化公路养护标准。要保持路面整洁无杂物,整洁平整、无坑辙、横坡适度。出现裂缝、坑洞、沉陷、松散、波浪壅包、拱起、露骨、网裂、唧泥、错台等要及时维修;路肩要保持平整坚实,无冲沟、无高草,边坡平顺、边沟通畅。出现路肩缺损,宽度不足,边坡被水严重冲刷塌方,路基翻浆沉陷,边沟长距离淤塞等要及时维修。
(二)砂石公路养护标准。要保持路面平整坚实、无坑辙、无高草、边坡平顺、边沟通畅。出现路拱不适、坑槽、沉陷、波浪搓板、车辙、露骨等损坏要进行维修。
(三)公路桥涵养护标准。桥涵要保持完好通畅,涵顶桥头跳车,标志、里程碑、警示桩缺失等要及时维修。
(四)公路绿化养护标准。要因路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则花、宜草则草,并实现“栽管护”相结合。
第十五条 公路水毁预防
(一)各行政村公路养护班组汛期前要加强公路巡查,备好、备足抢险物资和抢修预备资金,发现隐患及时修复。对中型及中型以上水毁采取逐级上报制度,并积极做好抢修准备工作,切实保障公路畅通;
(二)公路水毁坚持先抢通、后修复,先干线、后支线,先路基桥涵、后路面工程的抢修和修复原则;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难以及时排除或严重损坏时,由县地方公路管理站会同当地镇人民政府制定抢通方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四)对于桥梁和技术复杂的水毁预防修复工程,其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应按相关程序技术审批。
第五章 生产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路面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
第十七条 镇公路管理办公室及行政村公路养护班组应及时做好农村公路每月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水毁工程月报表、日常路政巡查记录表、桥梁养护记录表和路况巡查记录表等资料备查。
第十八条 应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护,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按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路树正常生长。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要积极加强养护管理,把农村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
(一)日常养护统一由镇公路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农村公路应开展创好、创优活动,加强科学管理,进行技术革新,改进落后的养护方式,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三)路产路权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等方式加强维护。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切实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发挥技术指导作用。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考核小组对全县的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月进行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对于养护不力、管理不善的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村公路养护班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向县人民政府汇报。
第二十四条 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管理,成立养护检查小组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和《广宁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考核评定标准》参照相关公路养护考核办法坚持每季考核,年度总评(即全年四个季度的平均值)的办法全面考评各镇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将每次的考核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有效期到2021年12月31日。原《广宁县乡道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广宁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考核评定标准
2.广宁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季度综合考核表
附件1
广宁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考核评定标准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使公路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及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养护质量考核评定标准。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一)路肩无车辙,坑洼、隆起、沉陷、缺口,横坡适度,边缘顺适,表面平整坚实、整洁,与路面接茬平顺。保证路肩宽度足够,必要时进行硬化。
(二)边坡应稳定、坚固、平顺,且无冲沟、亏坡、松散现象,坡度合理。
(三)边沟、截水沟、排水沟、跌水井、泄水槽等排水设施无淤塞、无高草,纵坡适度,排水通畅,进出水口完好。
(四)挡土墙砌石或水泥混凝土无破损,勾缝无脱落,挡土墙、护坡内无杂草。
(五)定期清理路面,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整洁。及时垫补路面坑槽,确保行车安全。
(六)桥面清洁、排水通畅,警示标语醒目、完整,栏杆、护栏牢固、可靠,如有损坏及时修复或更换。
(七)涵洞洞口保持清洁,无淤塞、杂物、杂草,排水畅通。
(八)沿线公路附属设施定期清洗保养,有树木等物体遮蔽时,必须及时清除。
(九)加强对绿化的管理,注意浇水施肥,排除积水,及时修剪。
(十)发现侵占、破坏公路行为时要及时制止。
(十一)发现、观察养护路段出现病害时,要及时处理。
(十二)做好每月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水毁工程月报表、日常路政巡查记录表、桥梁养护记录表和路况巡查记录表等资料。
二、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考核方式
由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和各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对全县的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以每月考评,每季考核,年终总评的办法全面考评各镇的公路管理及养护工作,并将每次的考核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
各公路养护班组应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对于养护不力、管理不善的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村公路养护班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向县人民政府汇报。
三、乡、村道公路管理及养护质量考核程序
乡、村道公路管理及养护质量考核工作由各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内部设立的考核小组负责,具体操作如下:
(一)检查道班班房内的清洁卫生及每月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水毁工程月报表、日常路政巡查记录表、桥梁养护记录表和路况巡查记录表等资料。
(二)每次考核公路里程不低于20公里,以随机抽检方式进行,总的检核线路数量不得低于3条。
(三)养护费依据考核结果支付: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按合同约定标准全额支付养护费用;对得分低于90分的,按合同约定标准的80%支付养护费用,对得分低于80分的,按合同约定标准的60%支付养护费用,对得分低于70分的,按合同约定标准的50%支付养护费用,对连续三个月考核低于80分的乡镇,将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停止拨付养护费。
附表:《广宁县农村公路养护考核评分表》
附件2
广宁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季度综合考核表
管养单位: 自检日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