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广宁县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宁发改价格〔2018〕22号
关于制定广宁县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县水务局: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好运行,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17〕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制定广宁县农业用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实行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具体基本水价为:粮食作物 0.095元/m³,经济作物和养殖业0.13元/m³。用水量超出定额50%以内的部分按基本水价的1.5倍计算,用水量超出定额50%但未超出100%的部分按基本水价的2倍计算,用水量超出定额10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水价的3倍计算。
农业用水户用水计划按水主管部门审批的计划数为准。
二、农业水价及水费计收实行公示制度,应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农业用水户公示用水量、水价、水费收入和支出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三、实行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具体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2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