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梁智辉
住址:广州市越秀区阜康里***
我局于2022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您(梁智辉)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类案,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肇环宁催字〔2022〕7号)。我局根据您提供的身份证住址,于2022年11月24日以EMS邮寄送达方式向您寄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但投递结果反馈因无法联系您,未妥投,退回我局,我局工作人员于2022年11月27日下午18时31分、2022年11月28日上午9时19分别拨打您的电话号码,均无法接通,因此无法联系上您。2022年11月28日上午9时17分我局工作人员发信息给您,通知您于2022年11月29日前到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地址:肇庆市广宁县南街街道办圣堂二路1号)二楼综合股(法规股)签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肇环宁催字〔2022〕7号),并明确告知您逾期不来签收,我局将公告送达,您没有在期限内到我局签收文书。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您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肇环宁催字〔2022〕7号),限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肇环宁催字〔2022〕7号),逾期视为送达。
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南街街道百盈大道圣堂二路1号
联系人:林先生、陈小姐
联系电话:0758-8628965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肇环宁催字〔2022〕7号)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肇环宁催字〔2022〕7号
梁智辉
身份证号码:440104********5034
住址:广州市越秀区阜康里**
2020年10月27日,你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违法行为。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和《肇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18修订版)》10.12的裁量标准,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宁罚字〔2021〕2号),并于2021年11月4日以邮寄送达方式有效送达给你,要求你于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肆拾肆万玖仟元整(¥449000元)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凭我局开具的《肇庆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肆拾肆万玖仟元整(¥449000元)缴入肇庆市非税收入银行和账号;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南街街道百盈大道圣堂二路1号
邮政编码:526300
联系人:林先生、陈小姐
联系电话:0758-8628965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