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名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宁)研发生产基地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肇环宁建〔2023〕3号.pdf | 2023.2.27 | 广东名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肇庆市广宁县横山镇荔垌高新产业园二期地段 |
2 |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宁县恒益电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LED户外照明及水下照明高效节能电光源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肇环宁建〔2023〕4号.doc
| 2023.3.6 | 广宁县恒益电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肇庆市广宁县横山镇荔垌高新工业园(一期)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