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宁东泰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肇环宁建〔2022〕13号.doc | 2022.12.27 | 铁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肇庆市广宁县横山镇高新工业园二期B区广东云聚光波通讯有限公司厂房首层第七卡 |
2 |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威腾云计算基础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肇环宁建〔2022〕14号.doc | 2022.12.27 | 铁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肇庆市广宁县横山镇高新工业园二期B区广东云聚波通讯有限公司2号厂房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