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宁违改字〔2023〕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宁违改字〔2023〕4号
广宁县桦达竹木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5779392741
法定代表人:黄感芳
详细地址:广宁县横山镇厚溪村委会丰崀村(大江村文化中心往横山方向约200米程肇明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13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对广宁县桦达竹木加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肇庆市广宁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北面正门右侧厂界外1米和北面正门左侧厂界外1米开展噪声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正门右侧、左侧厂界外1米噪声值均为68分贝,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昼间时段排放限值要求,均超标3分贝。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你公司噪声排放的情况;
2.监测报告(宁)环境监测(ZJD)字(2023)第0301号说明你公司噪声超标情况;
3.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噪声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整改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