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宁违改字〔2021〕2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宁违改字〔2021〕27号
肇庆大北农农牧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MA4WTUW58D
法定代表人:彭慧平
详细地址:广宁县横山镇罗锅察塘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26日-27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委托肇庆中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你公司开展无组织废气监测。《检测报告》〔中禄检字(2021)第092601号〕结果显示,你公司1#下风向监控点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为83(无量纲),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表7集约化禽畜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9月26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9月2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检测报告》〔中禄检字(2021)第092601号〕,说明了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3、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相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在三十日内进行后督查。若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依规对你公司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9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