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宁违改字〔2021〕3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宁违改字〔2021〕30号
广宁县石涧祥兴皮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MA52NAJD86
法定代表人:叶炳祥
详细地址:广宁县宾亨镇石涧黄牛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3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广宁县石涧祥兴皮革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干转鼓4台、削匀机5台、振软机1台、电烘干线2条,扩建设备已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9月3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0月1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说明了现场检查的情况以及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便擅改扩建”的违法事实;
2.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3.《排污许可证》(91441223MA52NAJD86001P)。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扩建项目的建设并停止投入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在六十日内进行后督查,如你公司未停止项目扩建,我局将依法依规对你公司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