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宁违改字〔2021〕2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宁违改字〔2021〕23号
广东汇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MA55YGKL97
法定代表人:江文志
详细地址:广宁县五和镇华南再生资源产业园A1-3地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18日、8月1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接信访举报依法到广东汇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你公司自2018年起承包肇庆市得立信塑料有限公司,使用肇庆市得立信塑料有限公司场地、设备以及环评手续,现场发现你公司二车间废水经园区总渠沙井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与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口位置不相符。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8月1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8月1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和《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你公司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2、
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相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在三十日内进行后督查。若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依规对你公司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