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宁违改字〔2021〕26号)

发布: admin 来源: 本网 日期:2021年10月25日 16:56:41 阅读: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宁违改字〔2021〕26号

广宁县樵烽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69818914XD

法定代表人:李宜军

详细地址:广宁县江屯镇大连村委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1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会同肇庆市广宁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期间,你公司正在生产。现场肇庆市广宁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西面厂界外1米、东面厂界外1米昼夜间分别进行噪声监测。《监测报告》[(宁)环境监测(ZJD)字(2021)第0903号]结果显示,东面厂界外1米夜间噪声结果为65分贝,不符合《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夜间时段排放限值要求,超标10分贝。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9月1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9月1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监测工作人员监测情况;

2.《监测报告》[(宁)环境监测(ZJD)字(2021)第0903号],说明了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3.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二条“排放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依法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以及第十三条“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和扰民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限期治理”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追缴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或者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搬迁、关闭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限期15日内完成整改,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后督查。若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依规对你公司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