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宁违改字〔2021〕2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宁违改字〔2021〕25号
李能(广宁县横山镇万江华能竹子加工厂):
身份证号码:44122319**********
地址:广宁县横山镇罗锅万江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23MA50G3LF8A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信访举报依法到广宁县横山镇万江华能竹子加工厂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工人洗手废水(部分沾有粉末)排出雨水渠,洗手间废水经三级化粪池后排出雨水渠,与其排放登记相关信息不符,私自设置排污口。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9月17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9月1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你厂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2、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3、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拆除私自设置的排污口。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厂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在三十日内进行后督查。若你厂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依规对你厂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