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宁违改字〔2021〕2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宁违改字〔2021〕24号
广东石井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MA528QLQ9Q
法定代表人:李常果
详细地址:广宁县宾亨镇江积工业园自编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28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8月2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和《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9月11日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以及你公司“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事实;
2.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在六十日内进行后督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依规对你公司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