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宁违改字〔2021〕1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宁违改字〔2021〕19号
薛水和(广宁县宾亨镇青山纸厂):
身份证号码:44122319**********
地址:广宁县宾亨镇都委村委
工商注册号:441223600033899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2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你(薛水和)经营的广宁县宾亨镇青山纸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广宁县宾亨镇青山纸厂于2004年建成,未经环保审批擅自生产,2条造纸生产线配套10个沉淀池,废水治理设施未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7月2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7月2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以及你厂“未验先投”的违法事实;
2.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在六十日内进行后督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对你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