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宁违改字〔2021〕1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宁违改字〔2021〕18号
广宁县旭日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778305251Y
法定代表人:李旭涛
详细地址:广宁县石涧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24日,市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宁县旭日皮业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广宁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依法对广宁县旭日皮业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性监测。经询问得知,该公司反应池预处理的废水抽至预备池贮存的过程中,因工人离开现场,导致预备池已装满,废水溢出后经反应池侧围墙下的雨水口排出厂外排污渠,外排废水约3吨(m³)。《监测报告》[(宁)环境监测(SJD)字(2021)第0708号)]结果显示,广宁县旭日皮业有限公司右侧排污渠沉沙井1废水化学需氧量865mg/L,超标7.65倍;色度160,超标4.33倍;氨氮73.1mg/L,超标1.92倍;总氮119mg/L,超标1.38倍;总磷1.06mg/L,超标0.06倍;悬浮物120mg/L,超标1.40倍;总铬1.78mg/L,超标0.19倍,涉嫌污染物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7月2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7月2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现场检查和你公司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2.2021年7月24日取样记录卡、《监测报告》(宁)环境监测(SJD)字(2021)第0708号,说明了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3.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相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在三十日内进行后督查。若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依规对你公司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