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环违改字[2017]4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违改字〔2017〕43号
广宁县华辉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5536603836
法定代表人:郑振扬
详细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五和镇华南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1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广宁县华辉塑胶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性检查,发现你公司清洗工序废水经简单沉淀后进入污水管网,排污许可证无废水排放指标但实际有排污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2017年7月16日《广宁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现场检查笔录》《广宁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资料等。
以上证据均说明了你公司存在排污许可证无废水排放指标但实际有排污行为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形,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排放水污染物。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宁县人民政府或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 7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宁县五和镇政府
广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