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环违改字[2017]41号)

发布: gnhbj 来源: 本网 日期:2017年08月15日 17:56:14 阅读: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违改字〔2017〕41号

 

广宁县华辉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5536603836

法定代表人:郑振扬

详细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五和镇肇庆市华南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1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广宁县华辉塑胶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性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期间未按规定开展环境监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2017年7月16日《广宁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现场检查笔录》《广宁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资料等。

以上证据均说明了你公司存在正常生产期间未按规定开展环境监测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监测报告应当至少保存5年”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形,责令你公司:

限期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报请发证机关撤销你公司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宁县人民政府或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页无文。)

 

 

 

                         广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 7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宁县五和镇政府

广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