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 admin 来源: 本网 日期:2023年01月06日 16:19:59 阅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以下简称为帮扶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方案》(粤委办发电〔2021〕60号,以下简称《省工作方案》)、《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21〕12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农〔2020〕106号)、《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方案>的通知》(肇办字〔2021〕22号,以下简称《市工作方案》)、《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农业农村局 肇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肇庆市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肇财农〔2021〕86号)和《中共广宁县委办公室 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宁县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办字〔2021〕30号,以下简称《县工作方案》)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帮扶资金,是指按照《省工作方案》要求,2021—2025年,对粤东西北地区12市和肇庆市所辖的901个乡镇,按照平均每个乡镇每年2000万元的标准,由省级、珠三角帮扶市、被帮扶市按照6:3:1分担比例筹集的财政资金,作为开展驻镇帮镇扶村工作的主要财政资金保障。2021-2025年期间,如属地县(市、区)乡镇个数发生变动,所需帮扶资金由属地县(市、区)从各级安排的帮扶资金中统筹予以解决。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三条按照《市工作方案》,肇庆市负责筹集的帮扶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共同承担。有行政村的街道帮扶资金由所属县(市、区)负责筹集,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财政帮扶资金。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要将应承担的帮扶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确保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到位,鼓励根据本地区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需要及自身财力情况,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逐步增加帮扶资金收入。各帮扶单位应根据帮扶镇的需求,积极自筹帮扶资金,加大帮扶资金投入力度。按照《县工作方案》,各级帮扶资金由县统筹分配,统筹分配方式为:县级预留20%的资金用于全县统筹使用;余下80%的资金按其中60%平均安排到各镇,20%以村居数量按比例分配,20%以人口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四章 资金落实

  第四条各级帮扶资金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绩效目标 ”的模式下达,其中省级资金直接分配到县;佛山市帮扶资金在每年度本级财政预算通过后三十天内拨付到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财政局在收到佛山市帮扶资金后三十日内全部拨付到县财政局;肇庆市帮扶资金在每年度本级财政预算通过后三十天内拨付到县财政局;县级帮扶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本级财政预算通过后三十天内安排到位。南街街道帮扶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在每年度三月底前明确资金来源和资金额度。各级帮扶资金的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由省下达。南街街道帮扶资金的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由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共同下达。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主体

  第五条县政府是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根据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和审查意见,以及筹集的帮扶资金额度,按照“统筹兼顾,轻重缓急”的原则,从本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帮镇扶村项目,自主安排各镇(街)、各县直部门、各项目的资金额度。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办公室和县级涉农部门单位要做好每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申报,形成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库。
实施帮镇扶村项目的业主单位是帮扶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县级涉农部门,各镇党委、政府和驻镇工作队要根据镇域相关规划,共同研究谋划帮镇扶村项目。县级涉农部门谋划的帮镇扶村项目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县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呈县政府审定,经县政府审定后纳入本级项目库。镇谋划的帮镇扶村项目,经属地镇主要负责人和驻镇帮扶工作队队长“双签”审批后呈县政府审定,经县政府审定后纳入本级项目库。

  第六章资金使用方式

  第六条帮扶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资产折股量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支持方式。鼓励各地在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积极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帮扶资金实施项目积极推行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工程建设。

  第七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帮扶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展富民兴村产业、提升镇村公共基础设施水平、提升镇域公共服务能力及提升党建促乡村振兴水平等方面支出,实行清单管理(帮扶资金使用清单附后),重点用于解决乡村振兴的短板弱项和群众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确保镇村群众直接受益。

  县根据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需要,从帮扶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作为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工作经费的补充,用于开展日常办公、学习培训、走访调研、会议、交通、宣传等方面的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财政安排到该镇帮扶资金的1%。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的工作经费应主要由组团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第八章项目入库程序

  第八条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结合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主要任务,聚焦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任务,按照提前谋划、有进有出、规模适度要求,将帮扶项目有序入库。到村到户项目按照“村申报、镇审核、县审定”的程序,镇项目由镇或行业部门提出,充分征求相关村意见并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后入库。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公告公示流程。

  县政府应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在本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库中进行储备。县政府要开展实施项目的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原则上当年6月至8月期间开始组织下一年度项目,9月份前完成项目入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各镇村和县级行业部门提出的入库项目进行审核。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申报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不具备当年开工条件或不能形成当年支出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

  第九章项目管理和实施

  第九条县政府在本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帮镇扶村项目后,及时将选择结果反馈给各镇和有关行业部门,由镇村或有关行业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选择结果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实施)。如确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调整或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调整实施项目的,应按规定办理项目调整。

  第十条实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需进行申报。各村(居)、各镇(街)根据本辖区建设安排,从入库项目中提取项目进行申报。一是到村到户项目。由村(居)委会选取项目,由项目所在村(居)委会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驻镇工作队、挂村领导、挂村第一书记应参加会议,会议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讨论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二是镇项目。由镇人民政府和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选取项目后,镇人民政府和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县乡村振兴局收到各镇(街)项目申请后,按项目类型召集相关行业部门进行会商审批。

  第十一条实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需进行项目审批、审核。

  (一)到村到户产业项目。一是镇审核。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经镇主要领导和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队长“双签”加盖公章后报县乡村振兴局申报。二是县审批。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对镇人民政府上报的项目资料严格审核,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方案及时提出纠正意见。100万以下的产业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内审,100万元及以上的产业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等部门会审,并报主管领导审批,300万元及以上的单个产业项目经行业部门会审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项目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或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批复后,由项目所在镇、村(居)委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镇统筹产业项目。一是镇选定项目。经镇主要负责人和驻镇工作队队长“双签”确定,加盖镇政府公章报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进行申报。二是县级审批。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对镇人民政府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方案及时提出纠正意见。100万以下的产业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内审,100万元及以上的产业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等部门会审,并报主管领导审批,300万元及以上的单个产业项目经行业部门会审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项目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或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批复后,由项目所在镇、村(居)委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村庄建设项目。村庄建设工程基建项目按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村庄建设项目,按照广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广宁县自然资源局 广宁县农业农村局《广宁县关于印发<广宁县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发改基〔2021〕93号)执行,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四)非村庄建设和产业类项目。一是镇选定项目。经镇主要负责人和驻镇工作队队长“双签”确定,加盖镇政府公章报县业务主管部门。二是县级审批。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镇上报项目类型,组织有关部门对镇人民政府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方案及时提出纠正意见。100万以下的项目由县级行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审,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县级行业部门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及有关行业部门会审,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行业部门会审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项目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或县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后,由项目所在镇、村(居)委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章 项目资金监管

  第十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帮扶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帮扶资金额度变化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帮扶资金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十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处理意见,县财政部门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等事宜。

  第十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县业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考评,验收结果同步抄送县乡村振兴局和县财政局。

  第十县和镇(街)严格执行帮扶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对所有帮扶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和帮扶项目入库、项目计划安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六帮扶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县及乡镇要逐级建立帮扶资金使用台账,并及时将资金支出及项目实施情况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库中更新反映。

  第十七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要布置资金使用单位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单位自评,并会同县财政局开展区域绩效自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帮扶单位筹措资金、镇村自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驻镇帮镇扶村的资金监管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县级统筹南街街道用于驻镇帮镇扶村的资金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十条帮扶资金的预算编制及执行、职责分工、项目管理、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等按照《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粤财农〔2020〕106号)有关规定实施。

  第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一年,届时根据中央及省有关工作部署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或延续期限。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与市级以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依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