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 gngx 来源: 本网 日期:2023年01月18日 17:03:40 阅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有效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和《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0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20〕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电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的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县工信局和县财政局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县工信局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组织项目公开招标、实施、管理、验收等工作,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

  (二)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县工信局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不重复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择优扶持、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乡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工业品下乡流通服务体系和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等方面。

  (一)县乡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和末端配送网络建设,建设1个2000m2以上的县级电商物流园区,同时与每个行政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相结合,统一建成标准化的“电商物流综合服务点”,以及推进农村物流共同配送信息平台建设;打造不少于6部车辆的专业化的乡村物流配送车队。

  (二)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完善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在省级电商进农村示范县建成的镇村电商服务站点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新增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实现行政村电商服务站点覆盖率达70%(109个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建设县级农产品检测中心,建立健全农业标准、技术服务、农特产品质检及溯源管理体系;在广宁县特色农产品产业带建立2个及以上特色农产品产业聚集带或电商服务基地(其中至少含1个扶贫特色产业基地);加快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推广名、优、新、特农产品电商品牌;开展农特产品营销推广活动5场以上(含助农扶贫专场活动1场)。

  (三)工业品下乡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打造农村现代流通体系,扶持改造至少1个多功能乡镇商贸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应提供目录销售、网订店取等便民服务功能,同时鼓励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推动数字化改造,增强店面场景化、智能化和立体化展示功能,引入移动支付,推动线上聚流、精准营销和线下体验、配送到家等优势整合;结合电商服务镇村站点,打造本地化、连锁化、信息化的商品流通网络。

  (四)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针对基层领导干部、大学生村官、政府部门等有关人员,龙头企业、合作社、园区企业负责人及种植、养殖、加工、运输、销售大户,农村能人、经纪人、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等职业农民、建档立卡贫困户、退伍军人、大学生、基层服务站等各行业、企业人员、社会人士、残疾人等, 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级分层教育体系,开展电商普及性或提升式培训。累计培训不少于3000人次;对贫困人口的培训人次达到省定相对贫困村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50%以上(外出务工者除外);建立培训后的全员跟踪服务孵化机制,为参训学员组织各类型电商用工对接会3场以上,实现新孵化电商创业就业务工人员人数不低于30人。

第三章  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第八条 通过公开招标、项目评审等形式选择具备实施经验与能力的企业作为项目承办企业,并对最终确定的承办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合同及项目进度拨付(具体进度及拨付比例按招标文件及正式签订的项目服务合同执行)。

  第十条 为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工作成效,可利用专项资金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电商经营主体进行奖补,奖补办法和奖补名单应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分阶段对项目进度、完成效果等进行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承办企业按时限、按标准完成建设任务的,分阶段拨付项目建设经费;承办企业不能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限时督办完成,对经督办仍不能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由县工信局终止相关承办协议,另行选定项目承办企业,并按相关协议依法追究承办企业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承办企业应对专项资金设置专账进行管理,及时、全面、客观反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按要求做好财务决算。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等按规定保管。

  第十三条 承办企业对专项资金进行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县工信局提交书面材料,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承办企业,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承办企业的项目实施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本县范围内其他任何电子商务扶持资金项目。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及时上报省商务厅项目进展、资金到位和项目管理等相关情况,加强与上级部门联系,争取上级部门指导与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项目验收完毕止。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