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我县基准地价适应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8号)等有关规定,我县编制了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并已经于2019年2月1日第十六届县政府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9日《关于公布实施广宁县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通知》(宁府〔2014〕63号)同时废止。
本次广宁县城镇基准地价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广宁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广宁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