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企业负担,县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53项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同步推进配套改革和制度规范建设,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清理规范相关中介服务后,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广宁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53项)
广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8日
附件
广宁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
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53项)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处理决定 |
1 |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企业资信证明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县发展改革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
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
2 |
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核准所需的新举办者审计 |
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举办者变更核准 |
县教育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举办者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供新举办者审计报告;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机构对新举办者财务情况进行审核,并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
3 |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所需的资金验资和资产评估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县民政局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2013年第48号,2015年5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予以修改)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
4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
县住建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5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 |
县住建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6 |
规划电子图规整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住建局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肇府函〔2011〕302号)第34.2项、第34.6项 |
无要求 |
鉴于本事项非行政审批过程中必须服务事项,且申请人可自行完成,故本事项不作为中介服务事项 |
7 |
规划电子图规整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住建局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肇府函〔2011〕302号)第34.2项、第34.6项 |
无要求 |
鉴于本事项非行政审批过程中必须服务事项,且申请人可自行完成,故本事项不作为中介服务事项 |
8 |
规划技术服务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住建局 |
无 |
无要求 |
鉴于本事项非行政审批过程中必须服务事项,且申请人可自行完成,故本事项不作为中介服务事项 |
9 |
规划咨询及报建中介服务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住建局 |
无 |
无要求 |
鉴于本事项非行政审批过程中必须服务事项,且申请人可自行完成,故本事项不作为中介服务事项 |
10 |
规划咨询及报建中介服务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住建局 |
无 |
无要求 |
鉴于本事项非行政审批过程中必须服务事项,且申请人可自行完成,故本事项不作为中介服务事项 |
11 |
广告标牌设计结构检测 |
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广告标牌设计者在申请延续许可期限时,提供具有检测钢结构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广告标牌设计结构检测报告 |
具有检测钢结构相应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广告标牌设置者在延续许可期限时提供设计结构检测报告;设置者应当对其广告、标牌设施在有效期内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因维护不力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2 |
首次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委托代理 |
县管权限渔业捕捞许可审核、审批 |
县农业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第一次申请时必须由具有远洋渔业资格的企业代理,并提供代理协议书 |
具有远洋渔业资格的企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代理协议书 |
13 |
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
县农业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1年第3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仅需要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14 |
提供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农作物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
县农业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1年第3号) |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15 |
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
县农业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1年第3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仅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16 |
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
县农业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1年第3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 |
17 |
提供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农作物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
县农业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1年第3号) |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18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
县农业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1年第3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仅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19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县农业局 |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06年第68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仅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20 |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县属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审批 |
县国家保密局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
相应认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严格年审制度,开展经常性保密检查,督促资质单位执行保密规定 |
21 |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县属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审批 |
县国家保密局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 |
相应认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严格年审制度,开展经常性保密检查,督促资质单位执行保密规定 |
22 |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县属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审批 |
县国家保密局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 |
相应认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严格年审制度,开展经常性保密检查,督促资质单位执行保密规定 |
23 |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县属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审批 |
县国家保密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
相应认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严格年审制度,开展经常性保密检查,督促资质单位执行保密规定 |
24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请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卫生计生局 |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 |
中国公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请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25 |
中外合作办学申请人验资 |
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
26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县级以下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27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县级以下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 |
2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2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30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方案评估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县国土资源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开展评估 |
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评估,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开展评估 |
31 |
采矿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
采矿权审批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 |
市、县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
32 |
省管权限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 |
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
3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县水务局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 |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34 |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需的专家论证 |
建立固定狩猎场审核 |
县林业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专家论证报告 |
相关领域专家 |
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专家开展调查论证工作 |
35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 |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验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36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县管权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县发展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
具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37 |
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核准所需的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
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举办者变更核准 |
县教育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规定自行编制财务清算报告,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机构出具,审批部门不强制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清算报告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请申请人补充完善 |
38 |
寺观教堂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可行性说明编制 |
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初审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2005年第2号) |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说明,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说明技术评估、评审 |
39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所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在县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核、审批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 |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说明,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说明技术评估、评审 |
40 |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41 |
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8〕7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2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县国土资源局 |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3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
县发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县国土资源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44 |
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和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县国土资源局 |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和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和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5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方案编制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县水务局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具有相关数据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工程建设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工程建设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46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涉及河道防洪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县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程的相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具有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49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取水许可 |
县水务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50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
县水务局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51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县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52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等) |
县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53 |
渔业船员培训 |
县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省渔政总队广宁大队 |
《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4年第4号) |
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
申请人按照渔业船员培训大纲要求,可自行选择参加符合培训教学标准的有关机构或单位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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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院,
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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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18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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